如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書?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,如果項目地點、規模發生重大變化,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
水土保持方案,報審批部門審批。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書的具體章節編排及附圖附件等,可參考
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》(GB 50433-2018 ).pdf有關規定,同時應當對照65號文相關規定,重點分析說明變更緣由、變更情形、變更的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資估算等重點內容。
水土保持措施變更報告書內容及章節編排如下:
1 項目簡況
簡述項目位置、項目組成、項目實施情況,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情況。
2 水土保持措施變更情況
2.1 批復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
簡述批復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區總體布設情況。
2.2 水土保持措施變更內容
說明措施變更緣由及變更內容,變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設按本標準第4.6節的要求編制。
3 變更投資估算
估算變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資,并明確較原方案投資的增減情況。
取土場、棄土場變更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書內容及章節編排如下:
1 項目簡況
簡述項目位置,項目組成、項目實施情況、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情況。
2 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變更情況
2.1 批復方案的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﹑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設置情況
說明批復的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位置和數量。
2.2 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變更情況
說明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位置變更緣由及變更后的位置和數量。
3 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評價
根據本標準第4.3.7條和第4.3.8條的規定,對變更后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設置進行評價,明確評價結論。對主體設計提出的防治措施進行分析評價,明確評價結論。
4 水土保持措施布設
根據本標準第4.6節的規定,對變更后的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水土保持措施進行布設。
5 變更投資估算
估算取土(石、砂)場、棄土(石、渣、灰、矸石、尾礦)場變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資,并明確較原方案投資的增減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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